【适用主体】
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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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荣成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