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记者 李雪 枣庄报道
连日来,山东多地持续高温天气,烈日炙烤之下,户外劳动者备受“烤”验。每年6月至9月是山东省防暑降温费的集中发放期。这笔钱可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而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待遇。
山东标准:每月300元,连发4个月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均列入发放范围。
法律依据:高温津贴是强制性待遇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也明确,高温天气是指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注意:这些“坑”千万别踩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以发放清凉饮料、绿豆汤等实物代替现金发放,这属于违法行为——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同时,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此外,防暑降温费属于劳动者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拿不到怎么办?律师支招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劳动者可采取以下途径维权:一是向企业工会反映情况,由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二是拨打人社服务热线12333投诉举报;三是向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四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律师提醒
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有杰提醒大家,高温补贴关乎每一位户外劳动者的切身权益。劳动者要注意保留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环境照片等证据材料。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履责,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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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海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