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参加同事田某的婚宴饮酒后,田某安排同事驾车将他送回家中。当晚,王某因窒息被急救送医,经十余日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王某家属将田某等3名同事及王某所在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46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山西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驳回了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四被告自愿补偿共计34400元。
王某与田某、曲某、苏某系某公司职工,王某与田某、曲某为同一车间同事。2024年12月14日晚,田某因结婚在某饭店举办宴请,王某、曲某、苏某受邀参加。18时30分许,王某到达宴席地点。吃饭期间,王某主动饮酒。20时许,王某离席,田某安排同事冯某开车送王某回家。途中,冯某多次与王某交谈,王某均有回应。王某家属称,20时20分左右,其与冯某一起把王某扶回家中。
当日21时56分,王某因窒息数分钟被救护车送往某医院进行抢救,入院记录病史显示:“……患者晚饭后回家休息,约21时30分被家属发现呼吸减弱,嘴唇及面色紫绀,家人立即给予患者徒手心肺复苏术并拨打120,救护人员赶到后继续给予患者徒手心肺复苏术、经口气管插管(插管过程中可见气道内大量食物残渣)……”初步诊断:心脏停搏复苏成功,脑水肿、缺血缺氧性脑病、窒息、代谢性酸中毒等。后王某经心脏停搏复苏术成功后,在重症监护下继续治疗。
2024年12月30日,王某好转不明显,医生向家属交代病情,家属表示放弃治疗,办理出院手续。当日,王某去世。
法院认为,田某作为婚宴组织者,在王某饮酒后安排同事冯某送王某回家,已履行了足够的救助和护送义务。根据冯某行车记录仪的录像可以听出,王某在回家至到家时并未丧失意识。至此,田某作为组织者的救助及护送义务已履行完毕,而损害后果发生在王某回家1个多小时之后,其因窒息被送往医院,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已超出田某所能直接照看的合理时间与空间范围,故田某对王某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
案涉宴请属于私人婚宴,并非由单位组织或协助,故某公司对王某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曲某虽为车间主任,但婚宴系私人社交活动,其身份仅为普通共饮者,王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曲某存在劝酒等行为,故曲某对王某的损害不存在过错。苏某受田某邀请帮忙并同席,但王某家属未证明其有劝酒、灌酒行为,王某在回家1个多小时后发生窒息,在时间和空间上已远超苏某作为帮忙者所能预见和控制的合理范围,故苏某对王某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王某家属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四被告对王某死亡存在过错,亦不能证明其死亡结果与四被告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王某家属的赔偿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从法律、人情、道义的角度与四被告进行沟通,四被告表示出于同事情谊及人道主义,自愿对王某家属进行补偿:田某补偿20000元;曲某补偿7400元(曲某1000元,车间捐款6400元);某公司补偿6000元;苏某补偿1000元,共计34400元。法院对上述补偿予以确认,并据此作出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许媛 审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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