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8日消息(记者费权)近日,苏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路易威登(以下简称:LV)与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茉莉奶白)因一枚四叶花卉图形商标对簿公堂——LV胜诉,茉莉奶白被判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30万元。判决公开后相关话题登上社交平台热搜,LV虽在法律层面胜诉,但网友讨论中却出现了较多声援茉莉奶白的声音。
裁判合乎法条,公众认知存差异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表示,从法律技术层面看,判决依据充分。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关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规定,核心在于防止驰名商标“淡化”。LV的四叶花卉图形经长期商业使用已形成较强品牌识别,茉莉奶白在明知自身商标注册申请屡次被驳回的情况下仍大规模使用,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要件。
茉莉奶白曾于2024年9月申请四叶花图案商标,但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截图)
公众对本案的疑问,更多指向规则适用与日常认知之间的落差。北京知审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杰认为,这种分歧主要源于两点:一是“跨类保护”的适用边界。LV主营高端皮具,茉莉奶白主营平价茶饮,消费场景与受众差异较大,部分公众对企业跨类别主张商标权存在疑问。二是纹样来源的公众认知。有网友指出LV四叶花纹样与中国唐代宝相花存在相近之处,系源自传统的基础花卉造型,被注册为商标后再用于约束同属东方文化的茶饮品牌,公众对此接受度有限。
这种分歧本质上反映了商标保护规则与公众对公共文化资源使用预期之间的错位。法律关注的是标识的“品牌识别功能”是否被削弱,而部分公众更关注“传统纹样”作为基础造型是否宜由单一主体独占。两位律师均表示,“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纹样元素本身,而是特定设计所形成的识别功能”,但这一专业逻辑与公众日常认知之间存在距离。
据悉,茉莉奶白方面将依法提起上诉。林斐然认为,二审改变侵权认定的法律难度较大,改判空间可能主要集中在赔偿数额,以及双方图样是否存在可区别的核心差异上。
近年来,此类商标维权案例增多,部分案件在法律上获支持的同时,舆论反馈较为复杂。从实务角度,持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在跨类维权时,维权对象选择与尺度把握值得探讨。
金杰建议,品牌方可建立梯度化维权机制。一方面严格区分维权对象:对“明知申请被驳仍大规模使用”的情形,依法维权具有合理性;对小微商户、非商标性装饰使用、或涉及传统基础元素的善意使用,可优先考虑提示函、协商整改等方式。另一方面考量比例原则:高额赔偿虽具威慑,但也可能引发舆论反弹,影响品牌公众形象。
林斐然认为,商标权是“有限的法定垄断”,其边界需结合具体使用场景判断。品牌方维权时,除评估法律风险,亦可同步评估社会观感,在主张权利时更多围绕“标识显著性来自企业长期投入”举证,而非单纯强调纹样独占,以缩小专业逻辑与公众认知的差距。
私权和公共文化之间,该有一条缓冲带
本案暴露出法律判决与公众认知的分歧,本质是商标私权边界和公共文化资源使用之间的矛盾。金杰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只靠企业调整维权策略,更要从商标审查、司法裁判、规则完善等方面发力。
在商标审查端,要提高公共图案商标的显著性举证门槛。针对源自传统纹样、自然界图形的商标,应要求申请人提交更充分的使用证据,证明其已经形成独立的品牌识别度;同时在注册公告中明确,商标专用权只覆盖整体图形,不包含四叶花这类单独的基础元素。这不是限制注册,而是提前划定权利范围,减少后续维权的认知冲突,从源头避免公共文化资源被变相私人占有。
在司法裁判端,要引入公有领域预留的裁判思路。法院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把原告商标的独有设计细节,比如线条走向、比例、整体布局等,和公有领域的基础图形拆分判断。如果被告只用了四瓣花这类通用公有元素,具体设计和原告有明显差异,就应倾向于不认定侵权,或者认定属于正当使用,守住公共资源的底线。
同时,要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把混淆可能性讲明白。本案里法院认为消费者可能误认双方有联名,这个结论在商标法规则里是成立的,但普通公众看不懂背后的逻辑。后续判决书可用更直白的语言说清:为什么这个图案会让消费者联想到对应品牌?这种联想会如何损害品牌商誉?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讲透,才能减少公众的抵触情绪。
金杰表示,2027年施行的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一步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规则将更完善,意味着LV四叶花卉这类高知名度的图形商标,后续保护力度只会更大。规则完善的方向不是降低保护强度,而是让保护边界更清晰、更易判断,让企业和公众都能明确知道哪些是可以自由使用的公共元素、哪些属于侵权行为,这才是从根本上减少认知分歧的办法。
林斐然建议,企业品牌Logo设计阶段,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全面的商标近似检索,覆盖目标标识可能涉及的所有类别;定稿后须第一时间提交注册申请,且在获准注册前,切忌进行大规模商业投放。此外,企业需构建全流程的商标风控体系:设计阶段建立检索前置机制;申请阶段实施全类注册与动态监测,一旦被驳回,严禁在未获授权前进行大规模商用;使用阶段则需规范使用、留存证据,并建立侵权预警机制,接到警告函后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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