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竞争政策……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推进,这些词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政策文件和市场监管工作中。
它们到底是什么关系?
首先,可以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的两条规定看起。202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条明确,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第五条紧接着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简单来说,竞争政策是一个更大的制度框架,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则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制度工具。
那为什么需要竞争政策呢?
市场配置资源离不开竞争,企业比产品、比技术、比效率、比服务,才能在优胜劣汰中不断激发活力。但竞争并不会天然保持公平有序,一旦市场力量或者行政力量不当排除、限制竞争,正常的市场机制就可能受到影响。
其中一种影响,来自市场内部。
比如,同行企业共同约定价格、划分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排除、限制竞争等。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制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同时专章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因此,反垄断不是反对企业做大,而是预防和制止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
另一种影响,则可能来自政策制定本身。
比如,一项政策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市场竞争,或者不当给予特定经营者竞争优势,都可能改变企业原本公平竞争的环境。
如果等到政策实施、影响已经产生后再纠正,成本可能更高。于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关口需要进一步前移,这就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作用。
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从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个方面明确审查标准。
换句话说,公平竞争审查更突出从政策源头进行事前预防,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反垄断则通过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经营者集中审查、反垄断执法等方式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当然,不能简单把两者理解成“一个只管事前、一个只管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本身就强调“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经营者集中审查同样具有事前预防作用。二者治理对象和着力点虽有所不同,但最终都指向同一个目标——维护公平竞争。
近年来,这套制度体系还在不断完善。2016年,我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22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写入法律,2024年,《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施行,2025年,《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施行,对审查标准和程序等作出进一步细化。
从规范经营主体的垄断行为,到防止政策措施不当影响市场竞争,目的并不是让市场“少竞争”,恰恰是为了让市场真正竞争起来。
政府不通过不当政策替市场选择赢家,企业不依靠垄断行为排除竞争对手,各类经营主体在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规则下比产品、比技术、比效率、比服务,这正是竞争政策要维护的市场环境。
(通讯员 高艺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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