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音频:202608.0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MP3

【适用主体】

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

【政策内容】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适用条件】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确定合同开工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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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荣成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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