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式”注销能否逃避税收责任?专家:不能

人民网北京7月10日电 (记者车柯蒙)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查处了聊城开发区奶泡商贸经营部网络店铺隐匿收入偷税案件。

经查,2023年至2024年,聊城开发区奶泡商贸经营部在网络平台销售货物,通过私人账户收款、未依法办理税务信息确认及纳税申报等方式隐匿收入,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544.72万元。因该店铺于2024年申请办理了注销,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店铺实际控制人任威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971.2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不法分子通过提交虚假材料、隐瞒关键事实等手段完成注销登记,是否可以逃避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负责人表示,通过私户收款隐匿收入、“逃逸式”注销等方式偷逃税,属于税收征管法明确的违法行为。山东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石绍宾表示,这是一种典型的偷税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可对企业依法恢复登记并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对个体工商户实际控制人依法追究连带责任。

石绍宾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逃逸式”注销,不仅直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而且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挑战。

“企业注销仅代表经营活动的终止,过往存续期间产生的违法责任与纳税义务,不会因主体注销而自动消除。”石绍宾表示,《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的公告》(2025年第52号)第六条第十三款规定,企业在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也明确,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逃逸式”注销经营主体的民事主体资格虽已消灭,但其经营者及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财产与个体工商户财产紧密关联,需对其经营期间的税收义务承担直接连带责任。

石绍宾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对于纳税人“逃逸式”注销偷税的,对企业可依法恢复登记并进行追征,对于个体工商户可追究其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

(责编:杨虞波罗、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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